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规定: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
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
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
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计划生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口控制政策,属于基本国
策。现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控制中国人口数量为目的,提倡晚婚晚
育,严格限制生育。目前计划生育以独生子女政策为基础,通常
一对夫妻只允许生育一胎。农村夫妻只有一个女孩、夫妻双方至
少一方为独生子女、自治区和一些省的少数民族 (壮族除外) 等
几种情况可以生育两个子女。新疆少数民族农牧民、青海少数民
族牧民可以生育三个子女。西藏自治区对藏族 (干部除外) 实行
自愿计划生育政策,提倡已有三个孩子的夫妇不再生育。
违法生育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
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做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
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
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
136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