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事实婚姻是相对于法律婚姻而言的,指没有配偶的男
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
妻关系的两性结合。在我国 1980 年婚姻法对婚姻的无效或撤销
未做明文规定,2001 年婚姻法修订以后,强化了程序上的实质审
查登记要件,即如果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即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
活多年,法律也不承认双方的夫妻关系。但同时新修订的婚姻法
又增加了补登记制度,为那些共同生活但没有结婚登记的男女双
方提供了一个补救的机会和措施,使双方能够更好的得到法律的
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
五条做出了专门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
区别对待:(一)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公
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自
理;(二)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公布实施
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
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