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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
    2019-02-14 信息编号:710743 收藏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送养人提交的证件
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认
为被收养人、送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将符合收养法规定的被收养人、送
养人名单通知中国收养组织,同时转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
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制件;
 被收养人是弃婴或者孤儿的证明、户籍证明、成长情况报告和身体健
康检查证明的复制件及照片。
  • 提交孤儿父母的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证明
    由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被遗弃和发现的情况证明以及查找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况证明;被收养人是孤儿的,应当提交孤儿父母的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证明,以及有抚养孤儿义务的其他...
    02-14
  • 被收养人的父母均已死亡
    被收养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被收养人的其他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被收养人的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以及监护人有监护权的证明;被收养人的父母...
    02-14
  • 被收养人的户籍证明等情况证明
    第五条送养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户籍证明等情况证明,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
    02-14
  • 应当提交前款规定的除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以外的文件
    在华工作或者学习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提交前款规定的除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以外的文件,并应当提交在华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或者财产状况证明,有...
    02-14
  • 跨国收养申请书
    前款规定的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是指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的下列文件:第三部分...
    02-14
  • 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
    第四条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
    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