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 但是,当申请
人提出要求或者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应
当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
人员了解情况。
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
据、法律程序、法律依据和设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的合法性、适当
性进行全面的审查。
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从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 7
天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
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从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
起 10 天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以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的,可以撤回,但是不得以同一基本事实和理由重新申请行政复
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