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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税收征收管理
    2019-03-02 信息编号:779076 收藏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
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
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
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
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
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
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
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
    03-02
  • 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
    一、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是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是指上海浦东新区。二、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
    03-02
  •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过渡性税收优惠通知
    2007年12月26日国务院文件国发〔2007〕40号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
    03-02
  •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 新技术企业
    《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发〔2006〕6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
    03-02
  • 投资总 额超过500万美元或者2000万人民币
    《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国发〔1988〕26号)在海南岛举办的企业(国家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从事服务性行业的企业,投资总额超过500万美元或者2000万人民币,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
    03-02
  • 企业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
    《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国发〔1988〕26号)在海南岛举办的企业(国家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等生产性行业的企业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
    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