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
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
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
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
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
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
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
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
项。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
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
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
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
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