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八十三条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
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
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
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第二百八十四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试行)》同时废止。《民事诉讼法》最新修改条文与原条文对照表125
《民事诉讼法》最新修改条文
与原条文对照表
修正前修正后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
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和诉讼权利。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
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
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
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
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
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
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
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
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
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
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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