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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住所 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2019-03-02 信息编号:780702 收藏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
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
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
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
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
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 由 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
    03-02
  • 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
    第二百八十三条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
    03-02
  • 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 院
    第二百八十一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
    03-02
  • 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八十条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
    03-02
  • 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
    第二百七十八条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该国文...
    03-02
  • 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
    第二百七十七条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
    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