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是指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对已生效的刑事判决或裁
定不服,而向司法机关提出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刑罚的请求。对罪
犯申诉的处理是监狱的一项重要行刑活动。申诉权作为罪犯的一
项法定权利,实际上也是其辩护权和上诉权的继续。罪犯正确行
使申诉权,有助于及时纠正冤假错案,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也
有助于罪犯知法、懂法、认罪服判,保持监管秩序的稳定。
《监狱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监狱机关对罪犯的申
诉,要及时转递,不得扣压。如果监狱机关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
根据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
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般来说,罪犯的申诉有三种情况:一是案件事实没有出入,
原判完全正确,申诉人寻找种种借口,无理取闹,企图通过申诉,
达到翻案或减轻刑罚的目的。二是申诉有一定理由,但只涉及案
件次要情节和事实的某些出入,而主要罪行属实,并不影响原判
的。例如, 罪犯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七年,人民法院在制
作刑事判决书时,误将现场目击证人的名字漏印了一个字,罪犯
王某就此提出申诉,人民法院裁定对此证人姓名进行更正。但是,
罪犯王某仍然继续申诉,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减轻刑罚。三
是申诉理由充分,原判认定的主要事实或全部事实有错,可能改
变原判的。
申诉只是引起再审的材料来源,不一定能引起再审,不像上
诉案件依法提出后,二审法院必须重新审理。况且,人民法院未
作出改判之前,原来判处的刑罚还必须继续执行。以提出了申诉
为由,就不遵守监规纪律,不服从监狱人民警察的管理,必将受
到处罚。
杨某入监后,其家属在会见时说,他的案子判重了,可以找
人帮助他“跑跑关系”。于是,杨某向监狱提出要求申诉。监狱按
程序及时向人民法院转递了他的申诉书。在法院受理期间,杨某
以正在申诉为由,拒不参加劳动,经监狱民警多次警告,杨某置
之不理,监狱对杨某给予警告处罚。
申诉是罪犯的基本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限制和剥夺,但罪
犯为了个人的改造前途,应选择理性的申诉。在申诉的同时,一
定要严格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努力改
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