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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犯的义务
    2019-03-23 信息编号:820667 收藏
罪犯的义务,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每个罪犯应该履行的某种
法律责任。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的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要求罪犯不仅要遵守《宪法》,不要触犯《刑
法》等刑事法律规范,而且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收养法》等民事法律规范。不仅要遵守根本法、基本法,还
要遵守部门规章。对法律确定的公民的普遍义务要认真履行,对
罪犯的特殊义务更要尽心履行。同时,必须遵守监狱各项监规纪
律制度。
(二)服从管理的义务
罪犯被置身于监狱内,就必须接受惩罚,服从管理。服从管
理是罪犯适应监狱生活的基础和接受监狱教育改造的前提,只有
由强制服从管教转为自觉服从管教时,才有改恶从善、悔过自新、
改造成为新人的可能,否则,就谈不上改造,更谈不上改造好。
不履行守法守德义务要受到处罚和谴责,不履行服从监管的
义务同样要受到处罚,而且对具有《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所列
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些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是:殴打监管人员的;组织其他被监管
人破坏监管秩序的;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殴打、体
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因此,服从管理的
义务是非常严厉的要求,如果罪犯无视法律的要求,公然抗拒监
狱警察执行公务,拒不接受刑罚惩罚,必然受到国家法律的再次
处罚、制裁。
(三)接受教育的义务
在监狱内接受教育,既是罪犯的法定权利,也是必须履行的
义务。罪犯接受教育具有法定性,具有法律强制力。监狱对罪犯
实施的教育,具有警诫、说服和感化作用。这种教育活动不仅在
严格的监管条件下进行,而且有监狱人民警察的直接管理。监狱
教育还有另外一层含义,即教育改造是刑罚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
部分。罪犯必须要自觉接受监狱的教育安排,必须无条件地参加
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等,罪犯不得拒绝接受教育,也不得以个
人的喜好选择和取舍接受或不接受哪项教育。应当努力变刑期为
学期,不断提高自己的素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
观,提高思想文化水平,为出狱后适应激烈的社会竞争打下良好
的基础。
(四)参加劳动的义务
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劳动改造是监狱对罪犯进
行改造的重要手段之一,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参加劳动是带有强
制性的。
服刑罪犯必须参加劳动,并不是我国《监狱法》特有的规定,
这也是国际惯例所确定的原则。对于组织罪犯参加劳动,各国法
律都有许多具体的规定。
不少人正是因为贪图享受、好逸恶劳才走上犯罪道路的。罪
犯参加劳动,一方面可以在劳动中矫正错误思想,养成劳动的习
惯和品德,掌握一技之长,为刑满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另一方
面也可以通过劳动创造一定的物质财富,使因自己的犯罪对社会
财富造成的损失做象征性的补偿。然而,罪犯参加劳动的根本意
义,并不在于创造了多少物质财富,而在于通过劳动接受教育、
改造自己、重塑自我。罪犯没有选择劳动种类、劳动场合的权利,
必须服从监狱的劳动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作业规程,爱护
劳动工具和国家财产,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罪犯除了上述的特定义务外,作为一个公民,还应履行《宪
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未因服刑而实际受到限制的普通公民应
尽的义务。例如:要爱护监狱的公共财物,在日常生活中要讲究
卫生,发现他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要积极地检举、揭发,要勇于
同监内不良现象作斗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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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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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23
  • 罪犯的权利
    《监狱法》第七条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罪犯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需要特别保护的权利主要有以下...
    03-23
  • 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
    除了上述权利外,罪犯还应享有其他依法未被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监狱法》其他相关条款对此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比如:劳动的权利、按照有关规定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享有劳动保护的权利、享有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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