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劳动改造是监狱对罪犯进
行改造的重要手段之一,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参加劳动是带有强
制性的。
服刑罪犯必须参加劳动,并不是我国《监狱法》特有的规定,
这也是国际惯例所确定的原则。对于组织罪犯参加劳动,各国法
律都有许多具体的规定。
不少人正是因为贪图享受、好逸恶劳才走上犯罪道路的。罪
犯参加劳动,一方面可以在劳动中矫正错误思想,养成劳动的习
惯和品德,掌握一技之长,为刑满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另一方
面也可以通过劳动创造一定的物质财富,使因自己的犯罪对社会
财富造成的损失做象征性的补偿。然而,罪犯参加劳动的根本意
义,并不在于创造了多少物质财富,而在于通过劳动接受教育、
改造自己、重塑自我。罪犯没有选择劳动种类、劳动场合的权利,
必须服从监狱的劳动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作业规程,爱护
劳动工具和国家财产,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罪犯除了上述的特定义务外,作为一个公民,还应履行《宪
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未因服刑而实际受到限制的普通公民应
尽的义务。例如:要爱护监狱的公共财物,在日常生活中要讲究
卫生,发现他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要积极地检举、揭发,要勇于
同监内不良现象作斗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