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因其人身被关押、自由被剥夺而
与普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有所区别,又因法律对罪犯有特殊要求
而独具特点。
(一)罪犯的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性
同普通公民相比,罪犯享有的权利是不完整的、不全面的。
比如政治权利,有的罪犯被依法剥夺了政治权利,有的罪犯虽然
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但政治权利中的被选举权等权利基本处于
停止行使状态。
(二)罪犯的权利和义务的广泛性
罪犯的权利和义务是十分广泛的。就权利而言,既有人身安
全权、人格尊严权,又有社会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权利;既
有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又有合法的财产权。另外,未被剥夺政
治权利的罪犯还有政治方面的权利,比如,选举权等。在义务方
面,罪犯除了要履行公民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外,还必须履行一
些特定的义务。
(三)罪犯的权利和义务的特定性
在监狱这个特殊的环境中不仅不可能享受其他公民应享有的
一切权利,而且也不可能履行其他公民应履行的一切义务,只能
享受一定的法定权利,履行特定的法定义务。
(四)罪犯的权利和义务的局限性
罪犯在服刑期间的人身自由受到了限制,其活动范围只能在
监禁的有限场所里,有些权利虽然未被剥夺,但实际上不可能和
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和行使,而且也不可能履行其他公民应履行的
一切义务,比如公民有“服兵役”的权利和义务,而罪犯却无法
“服兵役”等。
(五)罪犯的权利和义务的不可分割性
罪犯的权利和义务相互促进,相互依存。一方面,罪犯的权
利越有保障,改造积极性就会越高,就会更加积极主动地履行法
定义务;另一方面,罪犯履行法定义务的自觉性越强,监管改造
秩序就越稳定,罪犯享有的法定权利就越有保障。
总之,每一名罪犯都要正确认识到权利和义务所具有的这些
特点,才能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以对自己、他人和社会负责
的态度,正确行使法定权利,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真正把自己改
造成为一名守法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