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奖励分为表扬、记功、物质奖励、离监探亲四种。
根据《监狱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监狱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记功:
(1)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服法表现
的;
(2)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
(3)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4)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有成绩的;
(5)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
(6)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
(8)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根据司法部于 2001 年颁布的《罪犯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规
定》第二条,对具有《监狱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罪犯,可以批准其离监探亲:
(1)原判有期徒刑以及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减
为有期徒刑,执行有期徒刑二分之一以上;
(2)宽管级处遇;
(3)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监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4)探亲对象的常住地在监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行政区域范围内。
离监探亲的对象限于父母、子女、配偶。对符合离监探亲条
件的罪犯每年只准离监探亲一次,时间为 3 至 7 天(不含路途时
间),离监探亲的费用由罪犯自理。对逾期不归的罪犯,以脱逃
论处,但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未能按期归监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