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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2019-03-29 信息编号:833661 收藏
第 47 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
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
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依照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予以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 ( 三) 》
第 5 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
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 6 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
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常见婚姻家庭纠纷 067
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
条的规定处理。
第 7 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
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 三) 项的规定,
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
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
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
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 10 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
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
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
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
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
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
补偿。
提个醒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是有悖 《婚姻
法》精神的。法律也规定,分割财产时,对做出上述行为的当事人,
可以不分或者少分。同样,当受害方发现对方存在上述行为时,不
要忘记通过诉讼的渠道,即使在离婚后,也可通过法院要求重新分
割共同财产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068 法律就是这么回事儿
夫妻离婚后一方能擅自更改孩子
姓氏吗? 另一方能因此拒付抚
育费吗?常见婚姻家庭纠纷 069
案 例
四川省某县居民赵四与李华 ( 女) 于 2006 年年底结婚,次年
10 月李华生育一女,取名赵莉。由于赵四重男轻女封建思想严重,
对李华生女孩很不满,于是对李华恶语不断,有时甚至大打出手。
2008 年 9 月,李华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提起了离婚诉讼,法院在调
解和好无望的情况下,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女赵莉 ( 当时
不满一周岁) 随李华生活,赵四每月负担小孩抚育费 200 元。
2008 年 11 月,李华经人介绍与本镇男青年黄某结婚。李华为孩
子以后生活方便,没有通知赵四便擅自将孩子由 “赵莉” 变更为
“黄莉”。2008 年 4 月,赵四获悉这一情况后,对女儿改姓十分不
满,认为李华未经自己同意,擅自更改女儿的姓氏,侵犯了自己的
监护权,要求李华将孩子的姓氏恢复为原姓氏,否则将拒付抚育费,
遭到李华的拒绝。
本案中,离婚后李华能擅自将 “赵莉”改名为 “黄莉”吗? 赵
四能以此拒付抚育费吗?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离婚后子女姓氏的更改问题。根据 《婚姻法》的规定。
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
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母不
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
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据此,《婚
姻法》虽然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但并未规定父母
一方可以将子女的姓氏随意更改。未成年人在变更姓名时,必须得
到监护人的同意。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在子女姓名的问题
上享有平等的权利,所以,任何一方变更子女姓名时,都要征得对
方的同意。070 法律就是这么回事儿
在本案中,既然赵莉已随了其父姓,其姓氏就不得随意更改。
李华未经赵四的同意,擅自给女儿更名的行为是欠缺法律依据的。
另外,根据上述司法解释,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或子女成年后自己决
定姓氏,否则任何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名的做法都是不当的,如果
引起纠纷,人民法院将责令恢复原来的姓名。因此,李华再婚后单
方面将孩子姓氏改为继父姓氏的做法无法律依据,是不恰当的,应
当予以纠正。但赵四也不能因为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 22 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
若干具体意见》
19.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
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
氏。
提个醒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
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常见婚姻家庭纠纷 071
因配偶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无过
错方可否请求损害赔偿?072 法律就是这么回事儿
案 例
被告张某是某市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刘某是某公司的普通职工。
二人于 1996 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且一直未生育。张某毕业于
北京一所重点大学,总是苦于自己的抱负得不到很好的施展,遂于
2000 年辞去政府工作,下海经商,与大学同窗好友合伙开了一家对外
贸易公司。经过两三年的打拼,生意红火起来,拥有了两家分公司,
家产颇为丰厚。张某渐渐以业务繁忙为名外出不归。久而久之,妻子
刘某产生怀疑,经查发现张某与其公司一王姓业务员来往密切,共同
出入各种场合,成双成对。刘某回到家中质问张某,张某竟坦然承认,
经亲戚劝导,也不思悔改。夫妻二人经常因此发生争吵,感情急剧恶化。
2005 年 2 月张某干脆从家里搬出与王某住在一起。刘某心灰意
冷,2008 年 5 月 6 日,刘某以丈夫与他人非法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
裂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其与张某离婚,并同时
要求张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5 万元。张某也表示同意离婚,但对赔
偿损失有异议。
请问,刘某有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吗?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损害赔偿问题。有配
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
稳定地共同居住的事实状态。《婚姻法》规定,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
他人同居,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同时规定,有配偶者与他
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被告张某从家里搬出与王某住在一起,属于典型的违反
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而且张某也同意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
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而刘某作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有权
要求张某给予损害赔偿,这里的损害赔偿主要是精神损害赔偿。常见婚姻家庭纠纷 073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 46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
害赔偿:
( 一) 重婚的;
( 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 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
(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 ( 一) 》
第 2 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 “有
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
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 28 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
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
定。
第 29 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
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
提个醒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但会导致因感情破裂而离婚,而且还要
赔偿对方的精神损失,这是受害者常常忽略的问题。无过错方可以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配偶对其进行一定的损害赔偿,以抚慰自己
的精神痛苦。074 法律就是这么回事儿
离婚案件中,10 周岁以上子女的抚
养问题,应如何解决?
案 例
张跃 ( 男) 和王平 ( 女) 于 1999 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女,起名
张莹。二人婚初感情尚好,但张跃好赌成性,又常在外面与一群朋友
喝酒,不务正业。王平在一家私企工作,早出晚归,操持家务。张跃常见婚姻家庭纠纷 075
不管不问,只顾自己玩乐,二人为此经常争吵,夫妻关系日渐冷淡。
2012 年 6 月 7 日,在一次争吵之后,张跃竟对妻子大打出手,
愤怒的王平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与丈夫离婚,并且请求法院判
令已满 12 周岁的女儿张莹归自己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
300 元。被告辩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但要求女儿随自己
共同生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400 元。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
但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法院应当如何认定呢?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10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
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
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本案中,张莹年满 12 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婚姻
法》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
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另外,《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规定,对 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者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
应考虑子女的意见。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具备了一定的辨别能力,在家庭生活中,子女已经可以感受到与父母
的感情亲疏,对于谁能给自己更多的关爱、与谁一起生活更有保障,
自己完全可以作出判断。
在本案中,张跃整日饮酒、赌博,是一个没有家庭责任感的人,
孩子与他一起生活没有任何保障,母亲王平有稳定的经济来源且对
女儿照顾得比较好,并且张莹也明确向法院表示,父母离异后,愿
意同母亲共同生活。因此,综合以上因素,王平、张跃解除婚姻关
系后,女儿张莹归母亲王平抚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其
父亲张跃应支付抚养费。076 法律就是这么回事儿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 36 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
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
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
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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