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账凭证出现差错应该
怎样处理?
(1) 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编制, 也可以根据同类原
始凭证汇总编制或者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编制, 但不得将不同业务性
质、 内容及类别的原始凭证强制汇总编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面。
(2) 记账凭证上面的日期是指会计人员处理经济业务事项的日
期, 而不是指经济业务事项发生的日期。
(3) 记账凭证采用自然号顺序进行每月的凭证编号, 记账凭证
必须连续编号。 编号方案主要有: 现收字 × 号、 银收字 × 号、 现付
字 × 号、 银付字 × 号、 转字 × 号; 通用型记账凭证直接采用自然号
连续编号。 每类记账凭证的编号自成一个系列, 不能相互混用。 若
一笔经济业务需编制多张记账凭证时, 应采用分数编号法, 如转账
的第 8 笔业务需要填制两张记账凭证, 这两张记账凭证的编号应该
是 “转字 8 1
2 ” 和 “转字 8 2 2 ”。
(4) 记账凭证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的会计科目名称, 会计
科目、 二级科目、 明细科目必须填写齐全, 对应关系清楚, 金额正
·37·确无误。
(5) 书写文字时最好在空格的中间位置, 而数字最好是压着空
格的下边线书写。 文字和数字大小不要超过空格的 1 /2 高度。 文字
数字必须书写清晰、 工整。
(6) 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 其余
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 其中, 一张原始凭证只对
应一张记账凭证的, 应将原始凭证直接附在记账凭证后面; 一张原
始凭证涉及多张记账凭证的, 将原始凭证放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
后面, 然后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张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
编号, 或者在其他记账凭证后面附上该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一张原
始凭证所列支的费用需要几个单位共同承担的, 该原始凭证由本村
保留并附在有关记账凭证后面, 同时给其他应承担费用开支的单位
开出原始凭证分割单, 列明凭证名称、 填制日期、 填制单位名称或
个人姓名、 接受凭证单位名称、 费用的内容及其数额、 费用分摊数
额、 经办人员的签字或者盖章, 供其核算使用。
(7) 记账凭证的摘要必须能够准确表述经济业务的基本内容及
重要单据的号码。
(8) 记账凭证填写金额后, 如有空行, 应当自 “ 金额” 栏最
后一笔金额下面的空行处至合计行上面的空行处自右上角到左下角
划一条斜线表示注销。
(9) 相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10) 记账凭证编制发生错误, 在没有登账前应当重新编制一
张正确的记账凭证, 原有的记账凭证作废。 若发现错误时已经登
账, 属于本年度的, 应使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记账凭证内容相同的
记账凭证, 并在摘要栏内注明 “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 字样, 同
时使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 在摘要栏内注明 “订正
某月某日某号凭证” 字样。 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 只是金额多写
或者少写, 可将多写或少写的金额用红字或蓝字编制一张记账凭
证, 调减或调增错误的金额, 在摘要栏内注明 “冲减某月某日某号
·38·凭证多计金额” 或 “调增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少计金额” 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