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挂失前未获付款的记载完整的商业承兑汇票、 支票和填明
“现金” 字样和代理付款人 (即指定兑付行) 的银行汇票丧失后,
失票人需要挂失止付的, 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签章后交付款人或
代理付款人, 并记载: 票据丧失事由; 票据种类、 号码、 金额、 付
款日期、 付款人名称; 通知止付人的姓名、 联系地址。 失票人应在
通知挂失止付的次日起 3 日内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 并
向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提供已经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的证明。
对失票人提供的已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的证明的, 在 3
日期满的次日起 12 日内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收到法院送达的 “停
止支付通知书” 时, 按照法院的停止支付通知书办理止付; 在 12
日届满后, 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按票据的记载事项付款, 发生冒领
对其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