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婚姻法》 按不同的主体的相互关系对抚养、扶养、赡
养分别加以规定。抚养关系是长辈和晚辈之间的,并且是长辈对
无行为能力人 (主要是未成年人) 的保护并教养,强调的是教育
和保护。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抚养的目的是要让子女
健康成长。对收养的子女及继子女都适用婚生子女权利义务的规
定。《婚姻法》 第二十六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
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
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
活为止。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
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七条: “养子女
128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继父母与继
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此外根据 《婚姻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
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
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