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 《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规定,除当事
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外,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有下
列情形之一时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
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原劳动部 《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 号) 第三十四条规定,除
《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
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
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
期期满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