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样共同拥有这种信念,即我们必须力图把规范归结为事
实。但是这些事实这一次是社会事实,即实际存在的既定规范。实证主义坚持认为,除了实际上已建立起来
(或“已经订立”)并且因此具有某种实际的存在形式的法律之外,并不存在其他的规范。其他的标准被认为
是不真实的想象。既定的法律是惟一可能的善的标准:凡是存在的,都是好的。(强权即真理)根据这种理论
的某些形式,认为个人能够评判社会的规范是一种严重的误解;确切而言,是社会提供了个人必须接受的评判
所依据的准则。
在历史事实上,伦理的(或道德的、或法律的)实证主义通常是保守的,或者甚至是权威主义的;而且它经
常乞灵于上帝的权威。我相信其论点依赖于所谓的规范的任意性。它断言我们必须信赖现存规范,因为并不存
在我们可以为自己找到的更好的规范。要回答这一点,可以这样追问:关于“我们必须信赖云云”这个规范又
是如何呢?假如这只是一条现存的规范,那么作为支持这些规范的一个论点,它并无重要意义;但是假如它是
吁请我们运用洞察力,那么它就承认了,我们毕竟能够由我们自己来发现规范。而且假如我们被告知须接受权file:///G|/电子书/开放社会及其敌人/2.txt[2010-10-18 9:45:23]
威性的规范,因为我们不能够评判它们,那么我们就既不能够评判权威的要求是否有正当的理由,也不能评判
我们会不会是在尊奉一位假先知。而且,因为法律无论从什么角度来说都是任意性的,因而就不存在假先知,
所以重要的事情是拥有某些法律,假如这一点成立,那么,我们就可以自问拥有法律究竟为什么如此重要;因
为假如没有进一步的标准,那么为什么我们不应选择不要法律?(这些话或许说明了,我为什么相信权威主义
或保守主义原则,通常是伦理学上的虚无主义的表现;这也就是说,是一种极端的道德怀疑主义的表现,或是
对人以及对人的可能性的不信任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