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专制统治者为了巩固其统治秩 序,表示听取吏民谏议和冤抑之情,在传
统的法制上允许喊冤制度的存在。 纵观
历史,中国传统法制所许可的喊冤方式有
三种。
(1)击鼓喊冤。 在皇宫的左侧置一大
鼓,有冤者(往往是蒙冤被押犯的家属)可
击鼓喊冤,由官员加以记录上奏。 这种制
度起于汉朝,而且为以后历代所效法,并
不断完善。 如唐朝法律规定,“有人邀车
架及挝登闻鼓,若上表申诉者,主司即须
为受,不即受者,加罪一等”。 宋代设登闻
鼓院,专门受理吏民申告冤枉。 明清都设
有登闻鼓院,并且规定,如果吏民击鼓申
冤被认 为 确 系 冤 抑,则 由 通 政 司 奏 请 昭
雪。 否则,就认为越级上诉,由通政司送
刑部加一等治罪。
(2)拦驾或拦轿喊冤。 一般是喊冤者
手举状纸,跪在皇帝、大臣或官员车驾、轿
子所经过的路上,拦驾诉冤,希望能够除
恶扶善,平反昭雪。 但是,由于封建官吏
贪赃枉法者居多,因此,多数官吏不问冤
情虚实,一律先按“冲突仪仗罪”责打十大
板,对于不实者更是加重处罚。
(3)临刑喊冤。 一般是被执行死刑的
人临刑时喊冤,以求监斩官明察申冤。 这
种喊冤大多不被监斩官所理会。
君主专制社会喊冤制度的实质是为
巩固统治阶级的统治。 当然,若遇到开明
帝王或像包拯那样的清官,确实也能平反
一些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