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在旅客的行程安排中加入购物
十一黄金周,张女士参加了某旅行社的海南三亚五日游,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在旅行过程中不安排任何购物项目,
到海南后入住一家三星级酒店。但是到了三亚后,三星级酒
店变成条件简陋的招待所。更令张女士感到气愤的是整个游
程中,导游每天都会将游客带到四五个购物点,大大缩短了
景点游玩的时间,严重损害了游客们的权益。在游览的这五
天中,张女士一直有种上当受骗的感觉。回来后,张女士一
纸诉状将该旅行社告到法院,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张女士
的这一要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张女士的要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 《旅行社条例》小百科
生 活 法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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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条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
有下列行为:(1)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2)非因不
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 (3)欺骗、胁迫旅游者购
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同时,《旅行社条例》第5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
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
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1)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2)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3)欺骗、
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而本案中,张女士和旅行社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在旅行
过程不安排任何购物项目,但是在履行过程中旅行社却擅自
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对此,张女士可以追究旅行社的
违约责任,要求旅行社进行赔偿。另外,她还可对旅行社的
此类行为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