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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 《合同法》第 108 条规定
    2019-03-05 信息编号:789074 收藏
故意损坏约定交付的货物,是不
是必须得等到交付期到来才能请求其
承担违约责任?
答: 我国 《合同法》第 108 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
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
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
见,只要当事人以积极的作为方式表明自
己将不再履行合同义务,那么在履行期到
来前就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 当事人可以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
    由此可见,通常情况下内容涉及到金钱债务或者劳务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但是在出现上述法定的三种情况下,实际继续履行已经不可能,因此只能基于合同法的规定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03-05
  • 对方可以要求履行
    能够继续履行的,可以请求对方继续履行,不能继续履行的可以请求对方赔偿损失。什么情况下,合同的违约方可以不必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答:我国《合同法》第110条规定了不得继续履行的情形:“当事人一方...
    03-05
  • 人民法院判决对方继续履行
    违约责任对方不履行合同,我们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答: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
    03-05
  • 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货物提存期间毁坏的风险由谁承担?答:提存是以清偿为目的,所以货物在被合法提存后,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债消灭,合同已经终结。财产的所有权随提存被认定为转为债权人所有,我国《合同法》第103条规定:“...
    03-05
  • 一方按照法律的规定提存货物后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由此可见,一方按照法律的规定提存货物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就转嫁给收取货物的一方(债权人),提存期...
    03-05
  • 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提存后的货物的收益归谁所有?可以任意时间领取提存物吗?答:我国《合同法》第103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