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条例》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兴办社会公益事业有什么规定?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
可以依法兴办社会公益事业,所获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应当纳
入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用于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宗旨
相符合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事业。”
关于举办社会公益事业。国家一贯鼓励和支持各宗教团体、宗
教活动场所兴办社会公益事业。1991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
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明确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办好
以自养为目的的生产、服务性社会公益事业。多年来,宗教界在救
助灾害、扶贫济困、捐资助学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了社会
各界的好评。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
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宗教界能够也应该为构建社
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作出自己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