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
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区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未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都不设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材料一般包括:工伤证(原件);确认工伤时
的首诊证明(复印件);工伤导致其他疾病的诊断证明(工伤证上两个医院的
诊断证明,复印件);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休假证明(工伤证上两个医院的
诊断证明,复印件);单位(个人)申请鉴定信息表;个人申报工伤(立案)
还需提供单位信息:即单位地址、电话、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工伤提供
住院病历、门诊病历复印件及×片、CT或核磁的报告单。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劳动
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对鉴定
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鉴定收
费标准各地不一样,一般在300元左右。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技术性专业结论,它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技术性和事业
性的工作,如果当事人对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仍然不服,不能
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是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
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