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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 留调整行程的权利”的格式条款有何法律风险?
    2023-12-11 信息编号:1329148 收藏
旅行社使用“公司在保证不减少景点的情形下,
【案情回放】
A 旅行社带了一个由 30 多人组成的团队去北京旅游。 根据行程计划,到
达北京的第二天游长城,但导游未与旅游者协商,擅自将游长城的行程改在了
第三天。 就在第二天的晚上,一场大雪使旅游车无法前往长城,游长城计划被
迫取消。游客返回后,要求旅行社按照规定双倍赔偿长城门票。而旅行社称,双
方的合同中已声明:“旅行社在保证不减少行程的前提下, 保留调整行程的权
利。 ”况且去不了长城是由于天降大雪,属不可抗力,故只愿意原价退还长城门
票,拒绝赔偿。 双方争执不下,游客遂提起诉讼。 本案经审理,法院支持了游客
的诉讼请求。
【法律评析】
这个案件主要涉及2个法律问题,一是“格式条款”效力;二是“不可抗力”免
责。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
协商的条款。 在旅游合同订立过程中,旅行社一般会提供具有格式条款的合同。
从旅游经营的实践来看,笔者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许多旅行社都使用“旅行社在
保证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 保留调整行程的权利”、“旅行社在不降低服务质量
的情形下,可以调整行程”等类似的格式条款。 这个案件的焦点为:这样的格式
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旅游合同签订后,行程安排也就予以确定,对于行程的
调整属于合同的变更,《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
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
同。 ”同时,《合同法》第77条又明确,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可以看出,
对于合同的变更需要当事人双方协商,只有意见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才可以对
合同内容予以变更。 所以说,变更合同的权利并非专属于某一方合同当事人。 旅
行社提供的格式条款赋予了自己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对于游客来讲是不公平
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
定:“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
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请求依据消
第 二 篇 旅 行 社 合 同 签 订 篇 089旅行社经营法律风险防范百问答疑
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的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
这个格式条款没有法律效力。 为切实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禁止导游擅自更改
行程,《旅游法》 第41条第2款明确规定:“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
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
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同时,
《旅游法》第100条明确了处罚规定,即“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0元以上30000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
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
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
游者权益的;……”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
117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
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
不能免除责任。 ”从本案表象来看,游览长城计划的取消是由于突降大雪所造成
的,那么旅行社为何不能因此而免责呢? 《合同法》第117条的最后指出,“当事人
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如果当
事人延迟履行,已经构成违约,当然不能以违约后发生的事由免责抗辩;另外,
本案中,不可抗力并非不能游览长城的原因,如果导游按照原计划来履行合同,
完全可以完成游览长城的行程安排,导游擅改行程的违约行为是造成游客损失
的直接原因而与不可抗力无关。
法条链接
《旅游法》
第四十一条 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
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
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
的行为。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
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
090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第一百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处3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
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
证、领队证:
(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
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
者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
院应予支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
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
承担的民事责任。
《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
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
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
款无效。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 二 篇 旅 行 社 合 同 签 订 篇 091旅行社经营法律风险防范百问答疑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
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
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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