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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投诉处理的程序流程是什么?
    2019-02-21 信息编号:740401 收藏
依据《旅游法》《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旅游纠纷投诉实施“行政调解”
制度。 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在一定的民事纠纷中作为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
基于自愿原则,通过教育、劝解和说服等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谅
互让、达成妥协,从而解决争议的活动。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调解投诉纠纷一般的
216操作步骤如下:
第一步:游客通过投诉书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进行投诉;
第二步: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
理的决定;
第三步: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在受理投诉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旅游投诉
受理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人;
第四步:被投诉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提出答辩
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第五步: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安排当事双方进行调解,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
议;
第六步: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旅游投诉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以下
处理:
(一)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旅游投诉调解书》,载明投诉请求、查
明的事实、处理过程和调解结果,由当事人双方签字并加盖旅游投诉处理机构
印章;
(二)调解不成的,终止调解,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出具《旅
游投诉终止调解书》。
第七步:调解不成的,或者调解书生效后没有执行的,投诉人可以按照国家
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旅游纠纷实行行政调解制度,因此“证据支持”与“法条适用”在整个过
程中就显得更加重要,为指引好游客与旅行社之间依法处理好矛盾纠纷,青岛
市旅游监察大队依据《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细化了调解制度,突出了证据与法规
的引入与适用,旅行社在处理投诉纠纷时可以予以借鉴。
青岛市旅游监察大队投诉纠纷调解程序
一、审查立案【D—D+3】
(一)受理审查 【D—D+2,注:D 为接到投诉信之日】
收件员接到投诉信后,两日内做好如下工作:
1.审查是否属于《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 5 条的管辖范围以及法规规定的职
权范围。 本机构无管辖权的,上报领导审批后,以《旅游投诉转办通知书》或者
《旅游投诉转办函》,将投诉材料转交有管辖权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或者其他有
关行政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 五 篇 旅 游 投 诉 、 诉 讼 处 理 篇 217旅行社经营法律风险防范百问答疑
2.审查是否属于《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 8 条的受理情形,存在《旅游投诉处
理办法》第 9 条的不受理情形,符合《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 10 条的投诉条件。
对于不符合受理范围的,上报领导审批后,向投诉人送达《旅游投诉不予受理通
知书》,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3.审查共同投诉中的代表人资格、人数、授权委托书以及被代表人的身份证
复印件。 没有授权委托书的,不能进行共同投诉。
4.审查投诉代理人资格、人数、授权委托书以及被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没有授权委托书的,不予受理。
5.审查投诉书是否具备《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 11 条规定的内容要素。对于
内容要素不齐的,要求投诉人补齐。
(二)立案审批 【D+2—D+3】
收件员完成审查后,1 日内填写《旅游投诉立案表》并将投诉信及相关材料
上报大队领导审批;大队领导批准立案后,由分管领导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
负责案件调解。
(三)立案通知 【D+2—D+3】
立案后,办案人员立即通知投诉人相关情况。 告知法定程序及处理期限。
二、调解前准备【D+3—D+20】
(一)送达投诉书副本和接收答复
1.立案后 2 日内,办案人员将《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送达被
投诉人。 【D+3—D+5】
2. 被投诉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提出答辩的事
实、理由和证据。 在此期间,办案人员根据案件性质开展前期调查工作。 【D+5—
D+15】
(二)调查案件事实 【D+15—D+20】
办案人员接到答复书 5 日内做好如下工作:
1.审阅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被投诉人提交的答复书以及旅游合同等相关
证据材料,了解案情。
2.列明投诉人的反映的事实、诉求及对应证据。
3.列明被投诉人答复的事实、要点及对应证据。
4.列明双方当事人争执问题和矛盾焦点。
5.针对争执问题和矛盾焦点,分别约见投诉案件双方当事人或负责人,并做
询问笔录。
三、首次调解【D+20—D+27】
218完成准备工作后,办案人员 7 日内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具体程序如下:
(一)调解通知
征求投诉双方当事人意见后,确定调解时间。
(二)调解审查
1.宣布纪律。
2.核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询问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人员有无
回避异议。
3.宣布调解人员、记录员名单。
(三)调解步骤
1.由投诉人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投诉书,讲明具体案件事实、投诉请求、
理由。
2.由被投诉人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答辩书,对投诉人的请求提出答辩意
见,讲明案件事实、具体请求、理由。
3.办案人员归纳“争议焦点”或者“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4.投诉人、被投诉人分别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并由
双方进行质证。 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5.办案人员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和法律适用进行辩论;双方当事人应
当就案件事实、赔偿数额、法律适用提出自己的意见。
6.办案人员可以提出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的意见。
7.通过以上程序,办案人员向双方说明调解过程中双方认可的事实和法律
适用依据。
8.办案人员制作《调解记录》,请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
9.对于旅游者举报或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在进行证据审查中发现导游、旅行
社存在违规问题的,报领导审批后,移交综合科调查处理。 办案人员不在调解程
序中适用行政处罚等执法程序。
(四)调解协议
经过事实调查,办案人员询问投诉人、被投诉人是否愿意就查明的事实达
成调解协议。
1.双方当场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旅游投诉调解书》,由当事人双方签字并
加盖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印章。
2.对于事实不清、分歧较大、存在重大争议的案件,由案件负责人在征得当
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说明“事实不清部分”和“法律适用分歧”作为下次调解的重
点内容,并要求投诉双方在下次调解中补充相关证据。
第 五 篇 旅 游 投 诉 、 诉 讼 处 理 篇 219旅行社经营法律风险防范百问答疑
四、二次调解准备【D+27—D+35】
(一)调查取证【D+27—D+32】
针对首次调解中存在的事实问题,办案人员在 5 日内进行调查取证:
1.办案人员报领导同意后,可以委托外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协助调查。
2.涉及重大旅游纠纷的案件,办案人员可申请大队领导由市场检查科调查
取证。 市场检查科完成调查后向投诉科出具调查材料及情况说明。
(二)专题会议制度【D+32—D+35】
证据调查完毕后,分管领导召集投诉科长、副科长以及办案人员召开专题
会议,研究案情、证据,分析法律关系,明确调解方案。
五、二次调解【D+35—D+40】
完成准备工作后,投诉科长或副科长会同办案人员于 5 日内组织双方进行
调解,具体程序如下:
(一)调解通知
征求投诉双方当事人意见后,确定调解时间。
(二)调解步骤
1.指出首次调解中存在的“事实不清部分”和“法律适用分歧”,并请双方当
事人确认。
2.投诉人进行举证并做相关陈述;
3.被投诉人进行举证并做相关辩解;
4.办案人员引导双方围绕焦点问题进行辩论。
5.制作《调解记录》,请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
(三)调解协议
经过二次调解,办案人员询问投诉人、被投诉人是否愿意就查明的事实达
成调解协议。 双方当场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旅游投诉调解书》,由当事人双方
签字并加盖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印章。
六、三次调解【D+40—D+50】
(一)案情分析会议制度【D+40—D+43】
经过二次调解仍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3 日内,由分管领导建议大队长召开
“案情分析会”。 “案情分析会”由大队长主持,适具体情况可要求市场检查科、综
合科相关人员参加。 具体程序如下:
1.办案人员陈述投诉案件事由以及两次调解中所做的主要工作,阐述目前
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主要原因,并提出下步工作建议;
2.投诉科副科长、科长、分管领导以及其他科室相关人员依次提出处理意
220见;
3.大队长综合情况后,部署下步重点工作。
(二)任务部署会议制度【D+43—D+46】
大队分管领导按照会议要求,组织投诉科长、副科长以及办案人员召开“任务
部署会”,明确落实措施、调查重点、调解方式和流程,做好调解前相关准备工作。
(三)三次调解【D+46—D+50】
完成准备工作后,分管领导、投诉科长或副科长会同办案人员于 4 日内组
织双方进行调解。 双方当场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旅游投诉调解书》,由当事人
双方签字并加盖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印章。
七、终止调解【D+50—D+60】
(一)填表登记【D+50—D+52】
经过三次调解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两日内由办案人员填写《旅游投
诉终止调解结案表》。
(二)上报审批【D+52—D+55】
3 日内逐级报大队领导、 局分管副局长签批后, 制作 《旅游投诉终止调解
书》。
(三)送达【D+55—D+60】
审批后,办案人员 5 日内按照法律要求将《旅游投诉终止调解书》送达双方
当事人。
八、附则
(一)调解过程中拨打或接听投诉人、被投诉人、证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电话,
全部制作电话记录,填写《投诉电话备忘录》。
(二)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拒绝调解的,由投诉科报分管领导、大队长同
意后,应当立即终止调解。
(三)调解程序中,如果相关步骤时间提前,后续工作时间进度依次前移。
法条链接
《旅游法》
第九十三条 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
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第 五 篇 旅 游 投 诉 、 诉 讼 处 理 篇 221旅行社经营法律风险防范百问答疑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第十七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旅游投诉,应当立案办理,填写《旅游
投诉立案表》,并附有关投诉材料,在受理投诉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旅游
投诉受理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人。
对于事实清楚、应当即时制止或者纠正被投诉人损害行为的,可以不填
写《旅游投诉立案表》和向被投诉人送达《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但应当对处
理情况进行记录存档。
第十八条 被投诉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提
出答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第十九条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当对自己的投诉或者答辩提供证据。
第二十四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积极安排当事双方进
行调解,提出调解方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五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旅游投诉之日起 60 日内,
作出以下处理:
(一)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旅游投诉调解书》,载明投诉请求、
查明的事实、处理过程和调解结果,由当事人双方签字并加盖旅游投诉处理
机构印章;
(二)调解不成的,终止调解,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出具
《旅游投诉终止调解书》。
调解不成的,或者调解书生效后没有执行的,投诉人可以按照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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