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是为了加强商标管理, 保护商标专用权, 促使生产、
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 维护商标信誉, 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 经营者的利
益,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的法律。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的决定》 第一
次修正,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
会议 《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3年8
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
共和国商标法> 的决定》 第三次修正, 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其中规定了总
则、 商标注册的申请、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注册商标的续展、 变更、 转让和使
用许可、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商标使用的管理、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附则八
个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