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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征地补偿计算
    2020-03-31 信息编号:1117042 收藏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
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
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
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
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
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523.土地征收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分为青苗补偿标准
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1)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
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
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
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
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
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2)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
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
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
施及其他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
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
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