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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商的行 为是否构成欺诈以及购房者能否获得双倍赔偿?
    2024-05-15 信息编号:1354579 收藏
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与其宣传广告内容不一致,
[案情简介]
2006 年 9 月 15 日,上海市渔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渔阳地产公司”)通过印发宣传材料等方式销售其所兴建的紫金公
寓期房。该宣传材料声称,紫金公寓第 24 至 26 层的房屋附设空中花园
及泳池,并印有三面临窗封闭式空中花园的图片。同年 10 月 12 日,购
房者张兴龙根据该宣传材料及渔阳地产公司售楼部的工作人员介绍,
与渔阳地产公司签订了购买紫金公寓第 2 座第 25 层 B 单元期房的认
购书。并于当日及 10 月 30 日分两次付清购房款 1746536 元。同年 12
月 9 日,购房者张兴龙与渔阳地产公司签订了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
该合同标明:该房产建筑面积为 189. 89 平方米,另附设花园及泳池面积
约 91. 65 平方米。合同书附有该房屋平面结构图,与宣传材料所载内
容一致,但购房合同中对空中花园立体结构没有作出具体说明。合同
还约定了买方不如期交款、卖方不如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但未对房屋建
筑结构问题约定违约责任。
2007 年 5 月 15 日,购房者张兴龙与开发商渔阳地产公司补签购房
合同,约定“本合同构成双方关于买卖该房产的全部协议内容,并取代
之前的一切资料提供”。
2007 年 6 月 28 日,渔阳地产公司按约向购房者张兴龙交付房屋,
张兴龙在收房时经查验发现该房屋所附花园结构为四周仅有铁栏围护
的全开放式露台,与宣传材料中图片所显示的三面临窗全封闭式空中
花园严重不符,且房屋质量存有严重问题。
鉴于此,购房者张兴龙遂找开发商交涉,但开发商对于购房者张兴
龙的要求未予理睬。2007 年 7 月 12 日,购房者张兴龙无奈之下向上海
市浦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与渔阳地产公司解除购房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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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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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并判决渔阳地产公司双倍返还购房款。
原告张兴龙诉称,被告渔阳地产公司印发的售楼广告中,曾载明其
所开发兴建的紫金公寓第 24 至 26 层的房屋附设空中花园及泳池,并印
有三面临窗封闭式空中花园的图片。看到上述宣传资料后,认为该房
屋适合自己居住,遂于渔阳地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按时支付了全
部购房款。但在交房时发现,该房屋所附花园结构为四周仅有铁栏围
护的全开放式露台,与宣传材料中图片所显示的三面临窗全封闭式空
中花园严重不符,且房屋质量存有严重问题。由于被告提供虚假承诺,
让自己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此,被告虚假承诺的行为已构成欺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理应承担双
倍赔偿的民事责任。故请求法院判决解除自己与渔阳地产公司签订的
购房合同,并判令渔阳地产公司双倍返还购房款。
被告渔阳地产公司答辩称,本地产公司开发兴建的紫金公寓在建
设过程中并未对规划设计作任何更改,所售房屋与预售时所作宣传毫
无区别,本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解除购房合同并
双倍返还购房款缺乏事实根据,没有法律依据,故请法院驳回张兴龙的
所有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购房者张兴龙因个人生活需
要购买使用商品房屋,其行为应属消费行为,其权益应受《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的保护。被告渔阳地产公司在对预售房屋进行宣传时,应客观
真实,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经现场勘验,发现被告渔阳地产
公司印发的宣传材料与房屋实际状况严重不符,其行为应认定为欺诈
行为。
综上所述,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2 条、第 3 条、第 19 条、第
44 条、第 49 条,《合同法》第 58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