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交通违法行为按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
实施:
1. 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
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2. 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
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3.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
当事人签名、复核人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
人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上注明。
4. 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5.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在公安交通管
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新版法律直通车
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实务问答与案例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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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7 日内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定》的有关规定,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由 2
名以上交通警察实施。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
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种类、处罚机
关名称及依法享有的复议、诉讼权利等内容,并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
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以设区的市为界,下同)机动
车有违法行为记录的,可以将记录违法行为的信息、证据转至机动车号
牌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号牌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
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接受处理的地
点、期限,不接受处理的后果。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
对事实无异议的,由机动车号牌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本规
定作出处罚决定。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事实有异
议的,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告知其到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处罚主体不一致的,应当分别制作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人只有一种违法行为,同时并处两
个以上处罚种类且涉及两个处罚主体的,应当分别制作公安交通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处理
之时起 24 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处
理之日起 3 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处理
之日起 7 日内作出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