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6
(3)非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通行违法行为:违反右侧通行的原则;
驾驶需要登记而没有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安全机件不全
或者无效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通行;
违反非机动车的装载规定上道路通行;违反会车规定;违反转弯规定和
超车规定;驾驶三轮车并行,驾驶人力车并行、滑行或者曲线行进;使用
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等等。
对于上述各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警察可以对当事人处以警
告或者罚款。鉴于罚款数额低于 50 元,所以,交通警察可以当场进行
罚款。如果同一主体有数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警察可以合
并进行处罚。根据本法附则中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
定具体执行标准。”的规定,各地对于不同主体和不同违法行为的具体
处罚标准,在 5 元至 50 元的范围内,可以根据具体实际确定。
需要说明的是,对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公安机关
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这一规定是一种行政强制措
施,这种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即时性,目的在于迫使当事人履行被依法课
定的法律义务。在本条中,扣留非机动车的目的就在于迫使违法行为
人接受罚款处罚。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谓的“拒绝接受罚款处罚”是
指非机动车驾驶人没有正当理由不交罚款,而不是对违法行为或者罚
款处罚本身存在异议进行辩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