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亡待遇标准
a.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b.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c.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
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
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
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2)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a.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4个月205
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2个月
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0个月
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b.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a.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4个月
b.伤残津贴
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
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4)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a.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2个月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0个月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8个月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6个月
b.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
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规定。以上海市为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
助金两项合计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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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