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的,保险人可以解约且不承担责任。根据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投保
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
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
费。由此可见,我国立法对违反告知义务
归责原则采取了过错归责原则,即投保人
的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对于故意
不如实告知的投保人,保险人可以采取解
除合同,并免负保险赔偿责任的救济措施。
当然,法律也规定了保险人可以放弃合同
的解除权,而是通过增收保费或改变保险
条件等方式变更保险合同,继续履行保险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