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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出嫁的女儿,对其父母的遗产是否享有财产继承权?
    2023-11-09 信息编号:1311696 收藏
2. 在继承遗产中有多名继承人,应当如何对其父母遗产进行分配?
[律师点评]
一、在本案中,童红作为出嫁的女儿,享有其父母遗产的财产继
承权。
我国《宪法》第 48 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
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这一原则规定后,我国的《婚姻法》也对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作出了明确
规定,如“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我
国的财产继承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男女平等原则既然是我国
《宪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当然也应当是财产继承方面的一项重要原则。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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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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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第 9 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这标志着我国妇女
享有同男子同等的继承权利。但是,我们也不得不看到由于几千年封
建思想的影响还没有肃清,在某些地区,特别是农村,妇女的继承权还
得不到保障。诸如,女儿的合法继承权往往不能得到切实的实现;丧偶
妇女的继承权得不到切实保障;寡妇再嫁,不得携带家产。尤其是某些
农村,特别是山区和某些偏僻乡村,较为普遍地忽视出嫁女子的继承
权,认为已婚女子是“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不是娘家的人”,因
而剥夺出嫁女儿的继承权。有的妇女出嫁后,自己也认为既成了婆家
的人,就没有继承娘家父母的遗产的权利;有的是在父母死亡后,作为
同胞兄妹的男子认为自己的姐妹已嫁出去,当然无权继承父母的遗产。
本案中,被告童仁认为原告童红既已嫁出,就不再享有对父母财产
的继承权,擅自独吞了父母的遗产,即是这种封建思想在作怪的缘故。
从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来看,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有以下几
方面的内涵:
1. 女子不论已婚未婚,均有与男子同等的继承权。既然已婚男子
有继承权,当然已婚女子也有继承权。本案中童红的继承权并不因其
结婚而归于消灭。如果因为童红出嫁而不让童红继承,这显然是不公
平的,违背了男女平等的原则。
2. 女子不论初婚或再嫁,都享有与男子同等的继承权。男子死了
妻子可以再婚,其继承妻子财产的权利并不受到任何影响,为什么女子
死了丈夫再嫁,其继承丈夫的遗产却要受到刁难呢?这显然是封建思
想作怪。我国《继承法》第 30 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
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这进一步明确了再婚女子
与男子的平等继承权。
3. 男女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上平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
顺序是按照血缘关系的远近和生活上的依赖程度决定的。丈夫为妻子
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妻子也为丈夫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凡处于同一亲
等的继承顺序上,不论是男是女、是夫是妻、是父是母,都有平等的继承
权。本案中,童红和童仁作为被继承人的女儿和儿子,处于同一亲等的
继承顺序上,都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童仁否认童红的继承权的新版法律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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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实务问答与案例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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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有悖于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
4. 在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问题上男女平等。既然儿子先于父亲死
去,孙子有代替其父继承祖父母遗产的权利,那么,女儿先于其父亲死
去,外孙子女也应当有代替其母继承外祖父母遗产的权利。转继承的
情况也与此大体相同,所不同者,只是儿子和女儿在父亲或母亲死后不
久而去世,这时如果遗产的分割还未结束,无论是孙子女还是外孙子女
都享有转继承之权。这就是说,孙子女享有从其去世的父亲那里转给
他们的继承祖父母遗产的权利,外孙子女也享有从他们去世的母亲那
里转给他们的继承外祖父母的遗产的权利。
5. 男女继承权平等原则,还表现在男女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大体
相等;在分配遗产时对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应被照顾的继
承人,不分男女,一律平等;还表现在,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
儿媳和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作
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从上述这些规定中,都可以看出男女继承
权是平等的。
另外,以女儿出嫁时父母给了一定财产,女儿在继承遗产时说这是
一人两份是没有道理的,因为女儿的结婚费用与遗产继承无关,这是两
个不同的概念,不能相提并论。在处理遗产继承时,对未婚子女在继承
份额上有所考虑是允许的,但决不能由此认为继承了双份。
在本案中,原告童红在结婚时得到父母的资助 5000 元,这与遗产
继承是两个根本不同的概念,与遗产继承无关。被告童仁认为,原告童
红在结婚时已得到父母 5000 元,现再要求继承父母遗产,是一人双份;
而被告童仁为什么自己不想一想,在自己结婚时,父母给了自己多少资
助,现自己又独吞父母遗产,是“双份还是几份”?被告童仁的这种思
想,纯粹是封建思想和歧视妇女的习惯势力,应予驳斥,法院以判决形
式明确确定了原告童红的继承权是完全正确的。
二、本案中,童红与童仁之间对其父母的遗产应当依法平均分配。
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不仅仅表现在男女平等地享有继承权上,
而且还表现在男女的继承遗产的份额上。本案中,原告童红和被告童
仁同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两者的继承地位是完全平等的。而且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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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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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父母生前,原告童红虽作为女儿,对其父母尽的赡养义务也不少。特
别是在其父亲重病住院期间,全靠了原告童红的看望照料,被告童仁只
是在后来,在原告童红的劝说下,才对其父母尽赡养义务,不过后来情
况还可以,照料也不少,毕竟原告童红住在县城,不能天天在父母身边
照料,而被告童仁则和父母住得很近,有什么事情照料起来也比较方
便。有鉴于此,二人对其父母的遗产应当均分。
但我国《继承法》关于遗产分割的原则之一就是发挥遗产的实际效
用原则。本案中,原告童红住在县城,其丈夫王某在县城上班,童德金
夫妇所遗留的房子对他们作用不大,他们不可能回去居住。而被告童
仁住在农村,其家距其父母的房屋比较近,房子对他来说用途比较大,
可以居住或存放家庭收入、工具等,也可以继续开办鸡场。所以,人民
法院根据上述实际情况,对瓦房 3 间聘请有关专家评估价值,估价为 2
万元,依法由被告童仁继承是合乎法律要求的。
在本案中,原告童红同意,如果被告童仁同意由自己继承其父母遗
留的 1. 6 万元存款,她也愿意由被告童仁继承其父母的瓦房 3 间和房屋
内的其他用具、用品,并不要求被告童仁予以补偿差额。
人民法院本着方便生活、增进家庭和睦团结的精神,首先确认原告
童红享有与被告童仁同等的继承权,两人所继承的遗产的份额应当相
等。同时认为,继承遗产份额的相等并不一定意味着遗产分配的完全
平均。在本案中,虽然被告童仁分得的遗产的数额较多,但房屋和屋内
用具,对于原告童红来说用途都不太大,而且原告童红主动要求不对被
告童仁提出补偿要求。这既有利于生产生活,又促进了家庭的和睦团
结,不致双方因继承财产问题上了法庭之后即六亲不认。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判决原告童红应与被告童仁享有平等的继承
权,说明已婚女儿的继承权同样受到了法律的保护,在已出嫁女儿和儿
子对父母所尽义务相差不多的情况下,双方对父母的遗产的继承份额
应当均等。新版法律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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