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
进行诉讼,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直接利害关系人。 根据《民事诉讼
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当事
人在民事诉讼各阶段的称谓有所不同:(1)在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
程序中,称为“原告”和“被告”。 (2)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
和“被上诉人”。 (3)在审判监督程序中,若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称
为“原审原告”和“原审被告”;若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则称为“原审
上诉人”和“原审被上诉人”。 (4) 在特别程序中,通常称为“申请
人”;但在选民资格案件程序中,则称为“起诉人”。 (5)在督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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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 2013 年重点普及法律知识问答中,称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6)在公示催告程序中,称为“申
请人”和“利害关系人”。 (7) 在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执行人” 和
“被申请执行人”。 从广义的角度来看,当事人还包括共同诉讼人、第
三人。
诉讼参加人既包括当事人,还包括诉讼代理人。
诉讼参与人既包括诉讼参加人,还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
翻译人员。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在诉讼中
的作用各不相同。 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对于诉讼程序的发生、发展或
者消灭具有很大影响,与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 诉讼代理人的代理
行为虽然在某种程度上也影响诉讼进程,但是委托代理人对于涉及
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诉讼行为,没有当事人特别授权不能进行,而且同
诉讼结果没有利害关系。 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参与诉讼
只是协助人民法院和当事人查明案件事实或者进行诉讼,虽然为履
行参与诉讼的职责也享有某些诉讼权利,承担某些诉讼义务,但是他
们的诉讼行为,对于诉讼的发生、发展或者消灭不产生任何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