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大热汇!
发布信息
法律服务信息
当前位置:大热汇 > 商务服务 > 法律服务
    劳动者李某调离纺织厂,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即行终止,纺织厂是否
    2023-12-01 信息编号:1325059 收藏
[律师点评]
在本案中,纺织厂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就确立了劳动合同
关系,纺织厂应当为李某缴纳养老保险费,保障其依法享有养老保险的
权利。
所谓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因年老或病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
况下,退出劳动领域,定期领取生活费用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
险是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属于社会保险的一部分,是宪法精神的体
现。我国《劳动法》以及相关法律对劳动者的养老保险权利作了具体的
规定,对劳动者的该项权利予以保护。《劳动法》第 3 条规定,劳动者享
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第 72 条又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从我国的社会实践来看,我国对
劳动者的养老保险作了具体的改革,使之更趋于合理化,确定了养老保
险由国家、企业和劳动者个人三方共同承担的原则。我国的劳动法又
进一步规定,劳动合同中,劳动者的养老保险费的负担比例,将逐渐扩
大到标准工资的 8%。但是,还应看到,尽管国家对劳动者的养老保险新版法律直通车

劳动纠纷实务问答与案例精析
246
费作了改革,但从实质上看用人单位仍然是承担劳动者养老保险费的
主体。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法的规定,为劳动者及时、全额缴纳养老保
险费,而不能不缴、少缴,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纺织厂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后,本应当依据劳动法规的
规定,为李某足额缴纳 4 年的养老保险费,切实保障李某养老保险这一
基本权利的实现。但是,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纺织厂仅仅为李某缴
纳两年的养老保险费。在李某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纺织厂为其办理养
老保险转移手续时,才发现纺织厂一直隐瞒真相,并未为其缴纳后两年
的养老保险费,于是,李某要求纺织厂继续缴纳余下的养老保险费,纺
织厂以经济效益差为由,拒不为李某缴纳余下的养老保险费。纺织厂
的这一做法,不仅违背了劳动合同的约定,也违反了《劳动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是不合法的。
因此,在本案中,李某调离纺织厂,终止同用人单位纺织厂的劳动
合同关系时,纺织厂仍然应当履行为李某缴纳后两年的养老保险费的
义务。
依据《劳动法》的规定,不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
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而且还规定,劳动者享有的养老保险金,用人单
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切实保障劳动者依法享受该项基本权利。同时,
依据劳动法规的规定,养老保险金在依据经济效益确定的工资总额的
基础上,按照比例缴纳。用人单位不能以经济效益差为由,减少对劳动
者养老保险金的支付。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缴纳养老保
险费时,不缴、少缴,这些做法都违背了劳动法规的规定,侵犯了劳动者
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制止。依据劳动法规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
除劳动合同,在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时,用人单位应当予以支
持,并及时办理。
因此,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纺织厂的行为
违法并让其继续缴纳李某的养老保险费,及时为李某办理养老保险转
移手续,是正确的。第二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