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的就
业地位、就业机会和就业条件平等。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
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1. 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
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2.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
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
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
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3.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4.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
绝录用。 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
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
外,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
体检标准。
5.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17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6.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
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
就业歧视。 用人单位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
含歧视性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