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的适用对象中不包括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
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
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也不
在《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内。 但《 劳动合同法》增加了民办非企业
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并且将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也
纳入了调整范围。
《 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 与劳
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适用《 劳动合同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
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因此,《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对象为:
1.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
用人单位)与其劳动者。 这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利用非国
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如民办医
院、民办学校、民办图书馆、民办博物馆等。
2.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的劳动者。
(1)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适用
《 公务员法》,仍不适用《 劳动合同法》,只有招用工勤人员时才需8 劳动合同法实用问答
要签订劳动合同,适用《 劳动合同法》。
(2)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具有管理
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等,其录用工作
人员时参照《 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不适用《 劳动合同法》;第二种
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均须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适用
《劳动合同法》;第三种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有的
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
聘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的当然适用《 劳动合同法》;签订聘用
合同的,就要按照《 劳动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处理: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 劳
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的情况也比较复杂,有的社会团体
如党派团体,除工勤人员外,其工作人员是公务员,按照《 公务员
法》管理;有的社会团体如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文联、足
协、各种行业协会等,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参照《 公务员法》,但实
践中对这些列入国家编制序列的社会团体,除工勤人员外,其工
作人员也是比照《 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除此以外的其他多数
社会团体,只要其与劳动者订立的是劳动合同,就要按照《 劳动
合同法》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