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劳动合同,23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要求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
事项。 而对竞业限制的规定则更为严格:
1. 对负有保秘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
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
约金。
2.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
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
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
规的规定。
3.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上述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
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
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
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节 劳动合同订立中的试用期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