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
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
协议,约定服务期。
由此可见,“服务期”协议是合法的,但要在劳动合同中约
定服务期有着严格的条件:即用人单位须提供了较大金额的专
项培训费用,且对劳动者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 对劳动者进
行必要的职业培训就不能作为约定服务期的条件。
之所以规定服务期,是因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投入并使
劳动者获得利益。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培训费用的目的,在
于劳动者回来后为单位提供特定的专项技术的劳动,如果劳动
者服务期未满就离职,那么用人单位的期待也会落空,付出的培
训成本也得不到回报。 因此,有必要通过约定服务期来平衡双
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