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所有具备了形式要件的劳动合同都必然生效。 《 劳动
合同法》第26条规定的以下几种情况就可以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或者部分无效:
1.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
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在此可以对比一下《 劳动法》第18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
情形:“(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 采取欺诈、威
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可见,《 劳动合同法》中特别增加了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作为劳动合
同的无效情形。 现实中这种情形最典型的就是对劳动者人身伤
害的免责条款———不管劳动者出于何种心态签订含有该条款的
合同,均应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