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
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一、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的违法
行为
根据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
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
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由于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是由于
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违法行为所引起,所以,本法第二十六条
规定尽管从文义上看针对的是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实质上针
对的违法行为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三类违法行为:(1)以欺
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这里的违法行为主体既可能是用人
单位,也可能是劳动者。(2)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
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这里的违法行为主体是用人
单位。(3)劳动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这里的违法行为主体一般是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民事160
劳动合同法问答
性质的赔偿责任。即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赔偿不是惩罚性赔偿,而是“填平”性质的
赔偿,也就是只有在给对方造成损害时,才给予赔偿;赔偿的数
额与给对方造成的损害程度相对应。受到损害一方要求赔偿
的,不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而是应当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
序,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诉以及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