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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制度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2023-12-07 信息编号:1328022 收藏
用人单位制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直接涉及劳
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
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一、用人单位制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一类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
制度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
规,用人单位制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属于
用人单位内部的行为规范,其内容也必然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
触。因此,本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
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如果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用
人单位的该行为即为违法行为。比如,根据《劳动法》规定,用
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且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按照145
劳动合同法问答
该劳动者日平均工资的 200%的标准向其支付加班工资。如果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规定,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
动者加班,且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该劳动者日平均工资的
100%的标准向其支付加班工资,那么这一规章制度的内容就违
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第二类是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
度的程序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本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
位在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
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
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
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
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
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
的规章制度时违反了以上程序,或者没有将这些规章制度通过
公示或者告知的方式让劳动者知晓,那么该用人单位制定劳动
规章制度的程序就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
这里所指的“法律、法规”,应当是立法的泛称,既包括法
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也包括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还
包括有权机关依法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因为用人单位的规
章制度应当依法制定,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权机关依法制
定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都是广义的法,用
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不得与其相抵触。
二、用人单位制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本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
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包括:
(一)行政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制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
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146
劳动合同法问答
改正,给予警告。这里的给予警告,属于行政处罚。责令改正,
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命令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用人单
位在一定期限内纠正其违法行为;它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执
法过程中采取的一种行政管理措施,在行政行为的分类中属于
行政命令。《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这是因
为,行政执法的目的在于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维护有关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秩序,行政处罚作为一种执法
手段,也要服从这一目的。因此,不管对于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
政处罚,也无论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只要违法行为应当改正而未
改正,执法部门就必须首先责令违法行为人纠正违法行为,不能
“只罚不管”、“以罚代管”。
责令改正包括口头责令改正和书面责令改正。劳动保障部
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对〈关于请解决劳
动监察决定强制执行问题的函〉的答复》的通知(劳社厅发
[1998]7 号)规定,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中,发现用人单
位有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改正的,应口头责令其
改正;对立即改正确有困难的,应下达《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
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民事性质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制定的直接涉及劳
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并且给劳动者造
成损害的,不仅要承担以上行政法律责任,而且用人单位应当对
该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法》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者要求
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给予救济、作出赔偿决定的以外(一般是惩罚性赔偿而
非损害赔偿,如根据《工会法》规定,用人单位因职工参加工会
活动而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因工会工作人员履行《工会法》规定
的职责而解除其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147
劳动合同法问答
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
收入 2 倍的赔偿。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克
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
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 50%以
上 1 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其他赔偿责任
的救济均应通过劳动争议处理途径(即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因此,用人单位制定的直
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并且对
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对该劳动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用人
单位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劳动者对赔偿数额等不服的,劳
动者可以依法通过劳动争议处理途径寻求法律救济。
(三)其他法律后果。根据本法第八十条以及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
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还将承担两种法律后果。第一
种法律后果是该规章制度无效,劳动者没有义务遵守该劳动规
章制度。第二种法律后果是如果该规章制度不仅违反法律、法
规的规定,而且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
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