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 11 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租出房
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但如果承租人在一定期间内(3 个月)不表态,或无理要求降低价格,则
视为放弃先买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18 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
应提前 3 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
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
卖无效。”
在本案中,当陈某的朋友提出以 20 万元购买房屋时,张某也同意
拿出 20 万元购房,此时,应当认为张某享有优先购买此房屋的权利。第二部分
案例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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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后来被告陈某的朋友提出以 21 万元购买房屋时,如果承租人张某在
一定的期间内,不愿意增加房屋的价款,那么,优先购买权的前提———
同等条件即不复存在,优先购买权也就不复存在了。因此,在本案中,
张某对陈某出卖的房屋不享有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