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
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
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
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
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
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