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大热汇!
发布信息
法律服务信息
当前位置:大热汇 > 商务服务 > 法律服务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019-01-21 信息编号:649311 收藏
(2003 年 12 月 29 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
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
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
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所有职工都有依照《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
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
险工作。
工伤保险事务原则上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每半年
在本单位公示一次,接受监督。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拒不执行《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
保险的,该单位职工可通过职代会、工会或者自行向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提
出质询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对该用人单位参
加社会保险的情况实施劳动监察,并可以将有关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
公布。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取得力措施预防工伤
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对安全生产成效显著,当年未发生工伤事故或者工伤事故、职业病发生率
在统筹地区同行业中属于最低的用人单位,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提
出奖励办法,报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