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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工伤保险基金
    2019-01-21 信息编号:649312 收藏
第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的城区和省直管市应由市统筹,其他地
区的统筹层次由市(含自治州,下同)人民政府确定。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用人单位可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
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监督管理以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按照国务院《社会
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湖北省关于社
会保险工作若干事项的规定》、《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
定执行。
第七条 统筹地区根据国家有关行业类别、行业费率的规定和本地区工伤
保险基金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
的原则,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向社会公布后施行。
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需要调整时,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
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
准后施行。
第八条 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
按照国家有关行业类别、行业费率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的行业类别,并按照相
应行业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用人单位
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由用人
单位按时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包括: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滞
纳金、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及相关收入、社会对工伤保险的捐赠以及依法纳入
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支出:
(一)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一
次性伤残补助金、评残以后的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
养亲属抚恤金、辅助器具费、康复性治疗费;
(二)工伤认定调查费;
(三)工伤预防费(主要用于对预防工伤事故、职业病成效显著的用人单位
进行奖励);
(四)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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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待遇的以下项目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受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二)受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受伤职工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
(四)五至六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
(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建立市级储备金制度,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
待遇支付。工伤保险储备金由统筹地区按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结余的 30%左
右上解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储备金总额达到全市年征缴工伤保险费总额的
50%后不再上解。统筹地区发生重大事故,先由统筹地区结余基金支付,统筹
地区结余基金不足支付的,由储备金进行调剂。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市人民
政府垫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