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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工 伤 认 定
    2019-01-21 信息编号:649313 收藏
第十三条 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范围按《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
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
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
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可以
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条例》和本规定申请时限的,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不再受理,其工伤待遇问题由职工(或其亲属)或者工会组织与用人单
位参照《条例》和本办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四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
材料:
(一)劳动合同文本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
断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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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应提交本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且应取得这些证明材料所需
时间不计算在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内:
(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
的证明或判决书;
(二)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失踪,下落不明认定因工
死亡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三)因公外出或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
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相关处理证明;
(四)在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出
具的证明;
(五)复退、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旧伤复发的鉴定证明;
(六)其他特殊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即时进行
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
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完整,属于认定工伤范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应当受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指派两
名以上工作人员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
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
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
式通知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并抄送经办机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或与申请工伤认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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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的工伤认定
申请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 15 个工作日内提交有关材料。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举证责任在
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 15 个工作日内未提交有效证明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可以依据受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供的材料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第十八条 《工伤认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受伤部位或职业病名称;
(三)事故伤害发生时间、伤害经过和核实的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
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时间和医疗救治的情况;
(四)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者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五)认定结论;
(六)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
(七)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八)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工伤认定决定书》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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