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分为精神专科医院、综合医院设立的
精神科和精神病防治所(站、中心)。 本法第 25 条规定了精神卫生医
疗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依照医疗机构的管理规定办理了有关
手续,才能开展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活动:
(1)有与从事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相适应的精神科执业医师、
护士。 目前一些常见的精神疾病都未有统一临床症状和可以信赖的
体征,实验室检查、各种仪器检查特异性改变也不能作为诊断依据。
因此,拥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临床经验,是精神科医生应具备
的基本条件。 同时,精神科护理工作的对象是患有各种精神疾病的
病人,由于精神科患者思维异常,行为紊乱,不能进行正常的人际交
往,作为精神科护士,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素质,才能保证工作的顺
利开展。
(2)有满足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需要的设施和设备。 医疗机
构应当配备心电图、血细胞分析仪、彩色多普勒、脑地形图等常规检
查仪器,大型精神医疗单位应配备无抽搐电休克治疗仪、脑部 CT,眼
动检测系统、经颅磁刺激治疗仪等设施和设备,满足开展精神障碍诊
断、治疗的需要。
(3)有完善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管理制度和质量监控制度。 医
疗机构应当制定符合本单位的病案全程治疗监控,评价、反馈管理体
系,对住院病案的基础质量、环节质量、终末质量实施全程、全方位的
质量控制,保障患者在现有条件下获得良好的精神卫生服务。
此外,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专科医疗机构还应当配备从事
心理治疗的人员,心理治疗活动应当在医疗机构内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