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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
    2019-02-14 信息编号:710523 收藏
婚后八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
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
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
共同财产处理。
  • 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
    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
    02-14
  • 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
    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
    02-14
  • 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八年
    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
    02-14
  • 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十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
    02-14
  •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
    02-14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法发[1993]32号)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
    02-14